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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「八不二要」原則如下:

(一)不得從事醫療行為。

(二)不得從事醫療廣告。

(三)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。

(四)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。

(五)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。

(六)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、醫療器材。

(七)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。

(八)執行業務之處所不得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。

(九)於執行業務時要配戴標示有「傳統整復推拿人員」之識別證。

(十)所穿著之衣服要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。
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

https://www.mohw.gov.tw/cp-3159-24513-1.html

 

衛生署為維護病人健康安全就醫權益及兼顧民眾之服務需求,經會議結論,明確釐清推拿行為可分為兩種:

 

一種是須由中醫師親自執行的「中醫傷科推拿」,係以治療疾病、矯正殘缺為目的,經過診察程序,由中醫師於醫療機構所執行之推拿行為。

 

另一種為可由非醫事人員在非醫療機構執行之「傳統整復推拿」,係以紓解筋骨、恢復疲勞為目的,不屬於醫療行為,不經診察程序,不可宣稱醫療效能,

依法亦不得申報健保醫療費用。
 

基於「提升中醫醫療品質」、「保障消費大眾健康權益」及「兼顧從業人員生計」三大原則及適法性,並通盤考量中醫診所內之傳統整復推拿人員管理問題所統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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